为深入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20〕27号),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,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,研究制定了《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》。现解读如下:
一、出台背景
个体经营、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,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,对拓宽就业新渠道、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。特别是今年以来,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,“新就业形态”脱颖而出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要顺势而为,补齐短板。李克强总理指出,灵活就业规模大、空间大,实现保就业、增收入,灵活就业是一个重要途径。为支持灵活就业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》,明确总体要求,围绕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、优化自主创业环境、加大对灵活就业保障支持、加强组织实施作出部署要求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,建立健全灵活就业政策支持体系,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,按照省委、省政府要求,研究制定了《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》,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、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,进一步强化对灵活就业群体政策服务供给,促进灵活就业增量提质。
二、主要内容
文件共六大部分,提出二十条具体举措。重点推进“六有”:
(一)就业“有岗位”。一是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。发展城市商业综合体、商联体平台,打造升级社区、批发市场、现代商圈、特色街区等小店集聚区。二是支持夜经济等特色经营方式发展,优先安排低收入群体、家庭困难人员。三是扩大新就业形态规模。培育引进一批网络零售、物流配送、线上教育培训等互联网平台企业,支持微商电商、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、分时就业。
(二)创业“有扶持”。一是宽准入。允许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。从事农副产品、日常生活用品销售,以及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,无须办理营业执照。二是减税费。退役士兵、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,按规定限额扣减税费。个体工商户免征不动产登记费。三是发补贴。鼓励有条件的市,向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。四是提供贷款贴息。个人、合伙创业,可分别申请最高20万元、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,按规定给予贴息。符合条件的免除反担保。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行业,实施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。
(三)求职“有帮手”。一是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。建立灵活就业岗位信息库、人员信息库、线上求职招聘平台,设置招聘专区,举办灵活就业专场招聘,在社区、村设置灵活就业信息发布栏。二是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。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短工、零工、兼职及自由职业等需求信息,为阶段性缺工企业提供供需对接服务。三是规范设立零工市场。在零工聚集地规划设置零工市场,提供遮雨、遮阳和信息发布等便利服务。四是发展村级劳务中介。支持有条件的村居设立劳务中介、劳务合作社,引入市场化机制,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灵活就业。
(四)培训“有专项”。一是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培训规模,推进“互联网 职业技能培训”。二是允许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报职称,鼓励各地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。三是提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技能水平。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,将网约配送员、网约车驾驶员、直播带货员等新就业形态重点群体纳入培训补贴范围。
(五)权益“有保障”。一是规范报酬支付。探索发布新就业形态、灵活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职业(工种)市场工资价位。加大监察执法力度。二是完善社保制度。允许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按月、季、半年或年缴费,缴费基数在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。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,由用人单位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,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。免费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档案托管服务。三是推进集体协商。在新业态领域行业推进集体协商,引导双方就劳动定额标准、工时标准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。四是发放社保补贴。对就业困难人员、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,按规定期限给予不超过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2/3的社会保险补贴。五是建立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。按照购买保险费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平台或个人补贴,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。该政策为全国首创。
(六)环境“有改善”。一是全面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收费,因城施策加大对灵活就业政策支持、服务供给。二是将支持灵活就业纳入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测评内容。三是选树灵活就业典型。在技能人才评选中扩大灵活就业比例,加大对灵活就业典型、吸纳灵活就业示范平台企业宣传。